2008年11月24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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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滞纳金有上限 电子眼位置应公开
公安部修订交通违法处理规定

  最近,公安部对新修订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新《规定》要求: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须25日内供社会查询。此外,还首次规定了滞纳金的上限。

  罚款滞纳金不得超过罚款数额
  新《规定》增加了对加处罚款总额上限和缴款告知的规定。
  据了解,《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9条规定,当事人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但没有对上限作出规定。实际执行中,一些当事人因特殊原因而延迟交纳罚款,造成加处的罚款数额远大于原处罚款数额。为解决这一问题,新《规定》参照《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增加了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规定。

  呼吸测试达醉酒才可验血
  新《规定》对酒后驾驶抽血检验的范围进行了调整,规定对经呼吸测试达到或者超过醉酒临界值,当事人对测试结果有异议的才进行抽血检验,从而减少了执法环节,提高了执法效率。同时,增加了拒绝配合酒精呼气测试等方法测试的,可以抽血检验;对酒后行为失控或者拒绝配合检验的,可以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性警械的规定。

  电子眼位置要向社会公布
  目前,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俗称电子眼)对一些违法行为拍摄取证,已成为交通管理的一种重要执法手段。但是,由于没有规范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的程序,近年来,各地在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中暴露出告知不及时、设置不规范、没有设置提示标志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和争议。对此新《规定》要求:“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电子眼拍违法25日内须提供查询
  日常生活中,一些司机因不小心违反了道路交通法规,接下来的一段时间都会忐忑不安,不知是否被电子眼拍到,但又因为不知道何时可查询自己的违法信息而更添烦恼。新《规定》对此明确规定称,电子眼拍下司机违法行为后,应在2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提供查询。
  据《北京晨报》